轎車出租給租車行,租車行又將車轉租給其他人,結果車撞傷了人。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認為,吳強將車子用於營運,改變了車的用途拒絕理賠。傷者隨即將車主吳強、租車行老闆林勇、租車人趙亮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項損失13萬餘元。前天,南京秦淮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租車行轉租車輛後出了事故
  去年4月25日下午三點多,李女士騎著電動車經過友誼河路從東向西橫過馬路時,開車由北向南從此經過的趙亮不慎撞上了李女士。李女士當即倒地不起,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骨盆骨折。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後,認為李女士和趙亮都有違法行為,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去年10月,經司法鑒定,李女士被診斷為十級傷殘。經調查,肇事車車主是吳強,吳強將車租給了租車行老闆林勇,而林勇又把車子租給了肇事人趙亮。
  隨後,李女士將吳強、林勇、趙亮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近14萬元。前天,南京秦淮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除趙亮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外,其他各方都參與了庭審。在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3點:1、吳強將家庭自用車輛用於出租是否是從事營運,是否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是否可以據此拒賠?2、吳強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3、趙亮是否是合法駕駛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據此拒賠?
  車主堅稱對轉租行為不知情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吳強稱,自己把車子租給林勇時,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間不得轉租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林勇對此表示承認,但稱自己把車轉租給趙亮,是經過吳強同意的,並稱有通話記錄話單為證。
  對此,吳強稱,自己對轉租一事毫不知情。“我已經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租給林勇自用,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履行責任,車輛在租賃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林勇違反合同約定,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而保險公司認為,吳強與林勇的租賃合同,已經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使其變成了營運車輛,根據保險條款,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從事營運而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車行老闆認為應由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擔責
  對於吳強是否存在過錯的爭議焦點,吳強認為,自己在整件事中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在為車輛投保時,我曾口頭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經營汽車租賃業務,並且加買了兩種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多一層安全保障。”對此,保險公司方面稱,吳強是否告知現在說不清楚,只能根據保單看其車輛使用性質,如果吳強進行了告知,保單中會有相應提示,但現在保單中並沒有提示。
  而林勇則認為,自己在這件事上面也沒有過錯,應當由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中承擔賠償責任,吳強和自己都不承擔責任,額外的賠償,應當由他和吳強以及肇事者一起協商解決。
  肇事者是否具備駕駛資質尚待審查
  對於趙亮是否是合法駕駛人的爭議焦點,保險公司則認為,趙亮至今沒有出面舉證證明他具備駕駛資質,所以不認可趙亮有駕駛資質,據此,無論是交強險和商業險都不承擔責任。
  隨後,法官詢問原被告是否同意調解,李女士表示願意調解,而吳強則不同意調解,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林勇和保險公司都表示,趙亮沒有出庭,不好調解。法官隨後宣佈,因趙亮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被告之間意見差異較大,所以不做調解,對於趙亮駕駛資質的問題,將在庭後核實並單獨組織雙方質證,質證後,將經合議庭評議後作出判決。(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通訊員 勤 研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原標題:私家車出租給租車行 車行轉租撞傷人,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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