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王景弘〈捲入中國大黑洞 絕非台灣意識〉 【Abstract】 Senior journalist Wang Jing-Hong wrote an article, based on a report of John J. Czyzak in 1961, concluded that Taiwan status is yet determined. My research, based on the induction and the deduction method, also tell the same result. Wang also cited five possible scenarios of the future of Taiwan. He preferred the plebiscite one.However, ev 訂做禮服en the plebiscite is carried out solely by the people on Taiwan, it is still an legal act under the mandate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simply put the right is given by the one(s) who has power to decide the future of Taiwan. Voters elected MYJ as the president of ROC in 2008. MYJ vowed no China merger during his 買屋lifetime in election yet he is doing China merger all the way, after he is in the office. It reminds us to consider the fact that “it is the very same voters are going to do the plebiscite”.Making sure w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conceiving of solutions for now and for all. 台灣地位的探討,可以用「歸納法」也 有巢氏房屋可以用「演繹法」,當然,獲得文獻佐證的歷史探討法更好。我本人的研究途徑先採用「歸納法」獲得初步原則後,再以「演繹法」去測試歷史資料,結果得出台灣地位未定的結論。不約而同的,資深記者王景弘對台灣地位,則從紮實的文獻資料也中獲得類似的結論(包括台灣人集體的心理慣性,如何成為探討台灣地位時的障礙)。他的一篇〈捲入中國大黑洞 絕非台灣意識〉提到有趣的內容: 「台 酒店兼職灣人背錯書,困在宿命論中無法自拔,便有身陷中國大黑洞的危險。要去除宿命論,應先認清三點無可爭辯的事實:第一,舊金山和約是終結太平洋戰爭的最後文件,它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主張;第二,台灣主權並未規定移交給任何國家,因此,台灣主權並非中國所有;第三,任何擁有台灣主權的說法,都只是一種主張或理論,而非台灣主權歸屬的定論。基於這些事實,國際法學者多半認為台灣法律地位尚未?訂做禮服怮嶁M定。既然尚未最後決定,便產生如何解決及可能結果的議論。1961年,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齊札克(John J. Czyzak)曾對台灣地位提出分析報告,在認定台灣地位未定之說在法律上最站得住腳之後,提出未來可能解決的方式:一、由戰勝國協議;二、由對日和約簽字國協議;三、透過公民投票;四、透過國際社會承認繼續佔有台灣、並主張對台灣完全主權之當局;五、交聯合國託管。」 王景弘先生以「要討論這五種方式,應注意到當年存在的 網路行銷情勢:台灣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仍佔據聯合國之中國席位;聯合國人權宣言、聯合國政治與公民權利條約尚未簽訂;台灣尚未民主化。」他論述了第一案~第五案的優缺點,得出第三案對台灣最有利,從而帶出以「公民投票」(plebiscite)解決台灣問題的結論。想補充的是:這五個方案,特別是第三案「公民投票」,仍然是國際法的管轄範疇。台灣派絕對不可誤會成為我們可以自己發動的國內法(municipal law)權利。一項國際戰爭遺留下來的領土地位問題,不可能未經過 酒店兼職「有權者的授權」就轉為國內法的議題。在解決台灣問題之前,仍舊要先確定這個基本前題:目前有權決定「如何決定」的是「誰」(單數、複數)? 只要稍加研究聯合國網站包括聯合國大會的決議:1975年〈A/3485號決議〉、1976年〈31/53號決議〉、1977年〈32/34號決議〉、1999年〈A/53/951號決議〉,與聯合國安理會1999年〈S/1999/513號決議〉、1976〈S/389號決議〉的決議,就知道前述「公民投票」的權利賦予以及其實施,仍舊是國際法授權下的行為。特別要說明的是:非獨立的領土並不 租房子是直接依據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與〈第1541號決議〉就可以實施「公民投票」而獨立。領土只有獲得「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即已經變成主權國家,其上的人民,才有依據「國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而擁有改變領土地位的權利。 「公民投票」是前述「國民主權」的一種實踐。台灣派的朋友應該思考一下:曾在2008年無視綠卡疑雲而選出這種(選前選後言行完全相反的)總統的人民,賦予「公民投票」權利後會做出什麼決定?「公民投票」會不會是 信用卡代償一種往昔「出頭天迷思」(台灣民主化,台灣人可以選上總統,就萬事OK)的變形?時機是否成熟?輕率的決定會否造成鄰邦的負擔,從而成為我們自己的無謂成本?等等問題。這並非否定台灣人自決的權利,自決權利台灣人永遠可以也必須主張。在時機未成熟之前,更迫切的問題卻是:我們現在該準備什麼功夫,以便時機成熟時可以立即拿來運用?或者就繼續空想期待,屆時仍一如目前的任憑強者誤導與欺騙?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酒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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